摘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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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師,我們公司零星采購和日常費用報銷有的是用現金支付,沒公對公付款可以否?有無稅務風險?
目前從稅務方面,并沒有要求買東西必須公對公付款,因此對于零星采購、日常費用支付、甚至獎金福利發放等,只要是企業真實的業務往來,仍然允許用現金支付,費用成本也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。建議大額的支出需要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等。
當然一旦遇到發票協查等,比如取得的發票存在異常,需要證明你的業務是否真實的時候,缺乏有力的資金流支持,難以說服稅務局人員。
因此,個人建議盡量公對公付款,這樣證據鏈中最為關鍵的三流一致的資金流就有了。
特殊情況下你用現金支付的支出,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。
由于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,造成沒法稅前扣除!
若是當時采取的非現金支付,只要具有合同、對方注銷證明等完全可以稅前扣除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<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>的公告》 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)規定,自2018年7月1日起,應該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,因對方注銷、撤銷、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,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,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。
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,因對方注銷、撤銷、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的,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,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:
(一)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(包括工商注銷、機構撤銷、列入非正常經營戶、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);(二)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;(三)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;(四)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;(五)貨物入庫、出庫內部憑證;(六)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。
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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